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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推荐,可直接申请中国永久居留!
为推进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中第一条“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同时缩短审批时限。”的政策措施,特制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推荐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图灵奖、普里茨克建筑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 2.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 3.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外专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引进杰出技术人才计划”入选者; 6.人社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 7.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入选者; 8.上海市“荣誉市民”、“白玉兰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9.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上海市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10.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上海金才工程的入选者; 11.上海自贸试验区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包括浦东新区“百人计划”入选者、浦东新区“500首席科学家”计划当选者等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和重大人才项目支持对象)。
(二)外籍知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3.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4.担任主要发达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5.近5年入选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及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第201名至第500名高校的现职正教授,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的校长、副校长; 6.美国科技信息所(I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英国《自然》杂志(Nature)等权威性科研机构排名榜单近三年发布的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专业资格以上人才; 7.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8.在著名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或知名学术协会(国际电气工程师学会、美国数学学会、欧洲核子研究组织等)中担任重要职务(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人才;
9.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负责人(副主任及以上)。
(三)企业创新创业外籍高层次人才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重点金融、航运、贸易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以及国家级众创空间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总监及以上)和中高级管理人才(部门总经理及以上); 2.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符合国际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增长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支撑的企业,且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2年投资情况稳定,由该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总监及以上)和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 3.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自贸试验区创办企业的创始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4.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并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紧缺急需的外籍人才。
二、认定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呈批表(推荐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用人单位申请;
(三)单位承诺书;
(四)个人承诺书;
(五)用人单位正式聘雇合同;创业人才提供有股权证明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申请人本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八)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
(九)证明其属于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奖励奖项获得者须提交奖项获奖证书;
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须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
上海市全市性人才计划的入选者提交相关认定证明;
浦东新区“百人计划”获奖证书;浦东新区“500首席科学家”证书、证明。
2.外籍知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提交证书或证明;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提交证书、聘书或证明;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提交获奖证书;
提交担任主要发达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世界知名高校的现职正、副教授及正、副校长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近三年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提交属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在《自然》或《科学》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在著名国际组织或知名学术协会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人才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负责人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及其任职单位的认定材料。
3.企业创新创业外籍高层次人才: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重点金融、航运、贸易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以及国家级众创空间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总监及以上)和中高级管理人才(部门总经理及以上)提交个人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及其任职单位的认定材料;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符合国际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增长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支撑的企业,且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2年投资情况稳定,由该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总监及以上)和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提交任职证明(包括职位、职称,加盖公章)及其任职单位的投资证明材料和认定材料;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自贸试验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的创始人提交投资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投资公司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入账单、投资证明书等)及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并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紧缺急需的外籍人才提交具有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证明材料,推荐部门提交申请人为紧缺急需的人才的证明材料。(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众创空间均有认定证书,这三类企业以其认定证书为单位认定依据;其他类企业要在新区商务委、金融局制定的重点企业名录内。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可经工作单位推荐,由单位向其所在片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
(二)初审。上海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进行初审,初审要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实际走访或约谈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呈批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至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推荐报送。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在《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呈批表》上盖章同意,并推荐报送至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预审。市出入境管理局预审通过后,由上海市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荐函》(以下简称《推荐函》);
(四)办理永居。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凭《推荐函》到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福利待遇
权利义务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居留期限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物品通关便利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免办工作许可在中国就业,可免办来华工作许可。
投资创业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政务服务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子女教育、就近入学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公积金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购房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银行业务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外汇业务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出行住宿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驾驶证申领及机动车登记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