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西安财经大学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经 2025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5年7月10日
西安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及学术交流合作的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外教”)。其中,每年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含)的外教为长期外教,每年来校工作不足90 天的为短期外教。
第三条 聘任外教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四条 外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外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政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办理外教聘用相关手续,指导和监督检查校内聘用单位的外教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外教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教学组织和计划等。外教应按我校的教学或科研计划开展工作,教材的选用或科研题目的确定由聘用单位与外教协商决定。
第三章 长期外教的聘用与管理
第七条 聘用条件
(一)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未发表过不当言论或不当学术观点,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或行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外国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专业类长期外教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和有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 2 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历,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
(三)语言类长期外教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八条 聘用程序:
语言类长期外教,由聘用单位根据需要申报主管校领导,国际处负责审核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专业类长期外教,按《西安财经大学外籍专业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作任务
(一)长期外教的教学工作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及提高外语水平、培养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积极与校内中国籍教师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定期举行专题讲座,指导或参与学科建设。
聘用单位可在以上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求,与外教约定其他工作任务,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长期外教可以参加学校的教学或科研的评选活动。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亦可授予校级教学优秀奖或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应予扣发工资、解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鼓励长期外教在国(境)外学术刊物上以西安财经大学教师的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教学和学术研讨会。教学和科研双肩挑的长期外教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国(境)外刊物上以西安财经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协助指导我校教师在国(境)外刊物发表论文。
(四)聘用单位应对长期外教建立听课检查考核制度,检查他们的教学、科研情况并根据学校相关教学科研规章进行考核评估,经教务处、科研处和用人单位核准后作为学校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国际处。聘用单位和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五)通过中省人才项目引进的外国专家可不受教学工作量的限制,由校内聘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约定安排教学、科研任务。
(六)为便于外教更好地进行教学科研工作,聘用单位应为外教配备一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他既是外教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外教与聘用单位之间的联系人。
第十条 生活待遇
(一)长期外教薪酬由聘用单位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外籍专业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其具体的薪酬待遇,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一人一议”、“一事一议”。
(二)长期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长期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可带家属,随行家属在华费用由专家个人承担。
(四)长期外教其他待遇
1.享受医疗及人身意外险(商业保险),符合条件的长期外教可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2.鼓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长期外教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科研配套经费,具体事宜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五)通过中省人才项目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具体落实。
(六)人事处、国际处负责执行学校关于长期外教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承诺其他待遇或更改有关规定。
第四章 短期外教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或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声誉的专业人士。
(二)学术声誉和品行良好,未发表过不当言论或不当学术观点。
(三)身心健康,可以独立完成国际旅行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短期外教的聘任流程为:聘用单位根据需要申报主管校领导→国际处审核→校主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聘用单位应事先拟订好短期外教来校后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落实工作内容、食宿、用车等。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附件1)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附件2)并向国际处递交存档备案后,由国际处协助办理其来华相关手续。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学习短期外教的技术和专长,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作助手。
1.需办理校级邀请函的短期外教,聘用单位需至少提前 1个月向国际处提交相关材料。
2.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短期外教,聘用单位需至少提前2个月商请国际处办理。
3.短期外教若为副部级以上(含)官员或前政要,聘用单位需提前至少3个月向国际处提交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
4.来校进行工作交流访问的外籍团组(人员),若需办理来华手续,参照短期外教执行。
(三)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在短期外教离校后两周内、费用结算前向国际处提交外教工作成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
(一)在校停留一周以内的外教,应至少举办2次学术讲座或组织相关学术活动。对于主要开展科研合作的短期外教,聘用单位应明确其具体工作任务。
(二)短期外教可为我校开设学分课程(集中于一个半月或三个月完成)、培训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等。短期外教所讲授课程若要列入学分课程,应事先与教务处和聘用单位商定。短期外教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三)聘用单位对于短期外教的工作安排应注重成效,以教学、学术活动为主。聘用单位应根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好各项教育教学及学术活动,包括讲学、座谈、咨询、指导科研、实验工作等。对短期外教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短期外教的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自筹。对于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边缘及新兴学科所聘请的计划外高层次短期外教,学校提供校内住宿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五章 外国专家来校顺访管理
第十五条 顺访,系指由国家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主请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外团体或个人在访问期间,顺道来我校或校属有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讲学或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十六条 安排顺访活动,必须有主请单位发给我校的正式公函或传真,来函内容应包括外宾姓名、简历、来校活动内容和来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以及来访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国际处负责顺访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校属相关单位如直接接待国外顺访学者或团组,需填写《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附件2)及《西安财经大学短期顺访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附件3),于顺访专家来访前至少7个工作日递交至国际处,经国际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受理、安排顺访活动。
第十九条 校属相关单位在接待顺访专家前,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安排与顺访专业对口的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应安排精通专业和外语较好的人员担任翻译工作。凡与学校商谈合作事宜的顺访活动由国际处安排;与校属相关单位进行教育教学、学术交流的顺访活动,由该单位安排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接待顺访团组或个人,应热情友好,积极宣传学校的有关情况,充分显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学术特点和优势,促进双方相互了解,寻求进一步研究与合作的途径,探讨或确定新的合作研究课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接待活动过程中,双方学者或团组可探讨交流与合作意向、方案或协定。如需签订书面协议,须报国际处备案。交流与合作项目须经国际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顺访活动中,可赠送学校或校属相关单位宣传品,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刊物。学校原则上对顺访外宾不安排游览,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客人或接待单位自理。对于著名专家学者、重要团组,将视顺访具体活动内容提供部分食宿补助。
第二十四条 接待完毕、结算费用前,接待单位须及时提交外专工作成果总结报告,交国际处存档备案。
第六章 线上引智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国际人才交流新形势,鼓励校内单位开展线上创新柔性引智项目,提升我校国际竞争力和开放合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线上引进外教的聘用及管理工作,原则上参照长期外教标准执行,工作任务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与拟聘外教进行商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需将线上引智需求纳入外教聘用计划,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拟聘外教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为授课教师开展相关培训并做好网络支持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 外国专家生活管理及安全
第二十九条 外教的生活管理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为精神,认真做好外教的生活安排。由国际处负责,后勤部门协助。
第三十条 按照聘请外教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向外教介绍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照顾外教的生活特点。外教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外教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休假。短期外教,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第三十二条 外教住在专家公寓的,允许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外教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
第三十三条 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部门主要负责,国际处配合。切实保障外教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国际处应主动介绍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并安抚外教的情绪,最大程度上确保外教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将外教的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聘用关系解除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约定办理。聘期内的外教如有触犯中国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地方或学校有关规定,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十六条 因外教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向国际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 外教离校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一)归还从教学及管理部门借用的所有物品;
(二)归还相关工作证件;
(三)退回未履职服务期的福利待遇及科研经费等,并核销所有相关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外教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外国专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附件:1.西安财经大学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
2.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
3.西安财经大学短期顺访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