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州出台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高可补贴500万元
近日,《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稿显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意见稿指出,境外高端人才是指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科技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工作,或在重点发展产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境外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工作,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的技术骨干、技能骨干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申请人的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等相关资格认定信息。
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